投资者保护宣传 – 海联讯Hirisun http://www.credenceonline.com Thu, 11 Dec 2025 07:14:32 +0000 zh-CN hourly 1 https://wordpress.org/?v=4.5.32 善用四招,不断提升投资能力 http://www.credenceonline.com/?p=4963 http://www.credenceonline.com/?p=4963#respond Tue, 15 Mar 2022 00:45:30 +0000 http://www.credenceonline.com/?p=4963 ]]> http://www.credenceonline.com/?feed=rss2&p=4963 0 证监会举行“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启动仪式 http://www.credenceonline.com/?p=3956 http://www.credenceonline.com/?p=3956#respond Mon, 20 May 2019 03:18:05 +0000 http://www.credenceonline.com/?p=3956                     证监会举行“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启动仪式

(文章来源:中国证监会)
            投资者保护
  2019年5月15日,证监会在北京举行了“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启动仪式,主题是“心系投资者 携手共行动”。证监会主席易会满与最高人民法院、市场经营主体、媒体、投资者代表共同启动宣传日活动。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出席并讲话,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宣布设立宣传日决定。
  启动仪式上,现场展出并同步在线展播了近年证券监管系统、市场机构开发的原创投教产品,编发了投资者保护专项制度和案例汇编,发布了2018年度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状况白皮书及系列子报告,中国投资者网微信公众号正式上线,相关自律组织发布了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投资者教育进百校”行动拉开帷幕,上海证监局、上交所、深交所、银河证券、中国证券报负责人以及投资者代表就投资者保护工作进行了交流发言。启动仪式结束后,投资者代表走进证监会,参观了调查取证中心、新闻发布厅、受理大厅等,实地了解证监会稽查执法、新闻发布、行政许可受理服务等情况。同日,证券监管系统各单位组织市场机构在全国各地同步开展了“投资者服务季”“走进校园”“走进社区”等形式多样的投资者保护宣传活动。
  证监会设立“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旨在通过每年固定日期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活动,进一步倡导理性投资文化,凝聚市场各方共识,形成人人关心、关爱、关注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让投资者保护理念深入人心,成为大家的自觉行动。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相关单位的负责同志,证监会机关各部门、相关系统单位主要负责人,投资者、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上市公司及媒体代表现场参加启动仪式,证监会各会管单位、证监局及所在辖区投资者、市场机构、媒体代表在当地通过视频方式参与,共计2500余人参加本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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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深圳证监局投资者保护“蓝天行动2017”专项工作 http://www.credenceonline.com/?p=2836 http://www.credenceonline.com/?p=2836#respond Thu, 16 Nov 2017 00:58:33 +0000 http://www.credenceonline.com/?p=2836 ]]> http://www.credenceonline.com/?feed=rss2&p=2836 0 拒绝侥幸心理 远离内幕交易 http://www.credenceonline.com/?p=2813 http://www.credenceonline.com/?p=2813#respond Tue, 10 Oct 2017 06:23:51 +0000 http://www.credenceonline.com/?p=2813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发展,证券市场交易日益活跃。与此同时,各种概念炒作也大行其道,真假消息漫天飞舞,垃圾股票鸡犬升天,“最牛散户”层出不穷。在这些现象背后,不仅隐藏着利益输送、股价操纵、还有被广大中小股民深恶痛绝的内幕交易。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内幕交易是一种利用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及条件便利而以实施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特殊侵权行为,其构成对投资者权益的侵害和证券市场秩序的破坏。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喜欢听消息是散户的通病,但投资者必须清楚意识到,企图靠内幕消息一夜暴富是绝对不现实的,就算一时得手,最终也将付出巨大的代价。投资者应当拒绝侥幸心理,对内幕交易的三大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进行深入了解,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谨防落入内幕交易陷阱。

  内幕交易存在基础:内幕信息

  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对内幕信息的范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认定内幕信息的标准有二:一是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二是尚未公开的信息,即重大性原则与非公开性原则。

  内幕交易行为主体:内幕人员

  《证券法》将内幕人员分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两类。对于第一类主体,《证券法》第七十四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主要包括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等。对于第二类主体,《内幕交易认定办法》做了规定,包括通过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以及违反所在机构关于信息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而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证监会正在推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并拟逐步扩大登记范围,要求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工作中接触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等,都要实施登记。一旦相关股票交易出现异动,则可据此顺藤摸瓜进行核查。

  投资者应当注意的是,为严惩证券、期货交易中的“老鼠仓”行为,《刑法修正案(七)》扩大了内幕交易罪主体的范围,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使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行为的,也以内幕交易罪处罚。

  内幕交易行为:买卖、泄漏、建议

  内幕交易行为具有方式多样化、隐蔽性强等特点,认定标准十分复杂。我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将内幕交易行为分成了三类:

  (一)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证券。即内幕人员直接或借他人之证券账户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证券的行为。这是内幕交易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且不以行为人获利或避免损失的主观意图为必要条件。

  (二)泄露内幕信息。泄露是指行为人将处于保密状态的内幕信息公开化。泄露者只要客观上实施该行为,则不强调其行为的动机,也不论故意还是过失,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内幕人员并没有直接向他人讲述内幕信息的内容,而是向他人提出买卖将受该信息影响证券的建议。

  法律责任: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内幕交易者一般都面临着三种后果:一是民事责任,二是行政责任,三是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主要是金钱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应当承担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而刑事责任则涉及对行为人人身自由的剥夺。

  值得注意的是,2010年5月18日,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明确了内幕交易的立案追诉标准:(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4)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此标准对内幕交易进行了罪与非罪的界定,对打击证券市场犯罪,约束、威慑、警示证券市场秩序的危害者,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将起到突破性的作用。对于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内幕交易行为人,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最近董正青案、黄光裕案等陆续二审宣判,董正青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黄光裕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6亿元。这些都是发生在身边的教训,法律绝不会对违法犯罪者网开一面。

  内幕交易已成为当前影响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主要矛盾之一,并受到司法机关和证券监管机构的重点查处和打击。投资者应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加强自我约束,远离内幕交易红线,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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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远离非法投资咨询 树立理性投资理念 http://www.credenceonline.com/?p=2819 http://www.credenceonline.com/?p=2819#respond Fri, 29 Sep 2017 06:34:23 +0000 http://www.credenceonline.com/?p=2819 (文章来源:中国证监会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tzzbh1/tbtzzjy/tbfxff/201709/t20170929_324881.html)

《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咨询机构、咨询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和必须遵守的职业准则。然而还是有诸多不法分子冒充正规投资咨询机构、虚构专业理财业务员身份,以提供精准投资咨询建议、帮助投资者获得超高的投资收益回报为诱饵,骗取投资者的信任,实施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等活动。

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明知公司并无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资质,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面向社会公众擅自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期间,公司收取咨询费约人民币9万元,收取诚信操作金、咨询费共计人民币76余万元。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终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另一起非法投资咨询相关案件中,王某被北京某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解聘后,于2016年2月至2016年9月间,多次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学保安室等地,虚构自己理财公司业务员身份,通过签订虚假的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欺骗郭某向其个人账户打款,共计骗取投资理财款34万元人民币,期间以返利等形式返还郭某5.2万元。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务,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最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关规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退赔被害人郭某二十八万余元,并处以五千元罚金。

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而上述两个案例中,不法分子通过编造、虚构所谓的专业投资顾问资质,利用高额收益骗取投资者信任,进而通过虚假交易骗取投资者的财产。因此投资者在投资咨询过程中一定要时刻保持警惕,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一是要擦亮眼睛,仔细核查相关机构是否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资质。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到合法机构和人员名录,在投资咨询时还应当仔细查看该机构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包含“证券投资咨询”。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设有非法仿冒机构信息公示专栏,投资者可以予以关注。

二是要高度警惕,切勿向对方个人账户汇款。合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一般通过公司专用收款账户收取咨询服务费,对于那些要求将钱打入个人银行账户的证券咨询活动,投资者要格外小心。投资者可以向证券投资公司进行咨询,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有关监管部门。

三是要理性投资,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投资者应自觉远离以高收益为诱惑的非法投资咨询机构,摒弃一夜暴富观念,切勿被非法分子高收益高回报的虚假信息蒙蔽双眼,时刻保持理性投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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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代客理财”莫轻信 证券投资走正途 http://www.credenceonline.com/?p=2821 http://www.credenceonline.com/?p=2821#respond Fri, 22 Sep 2017 06:38:36 +0000 http://www.credenceonline.com/?p=2821 (文章来源:中国证监会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tzzbh1/tbtzzjy/tbfxff/201709/t20170922_323966.html)

市场上有些证券从业人员以专业炒股、承诺保底收益、约定收益分成等手段,骗得客户信任,从而私下为投资者做资产管理,进行违规代客理财活动。然而当出现投资损失后,常常引发矛盾纠纷,从业人员代客理财违规事实也会浮出水面。

某券商营业部前员工A(持证券经纪人执业证书)私下与该营业部客户B签订合作理财协议,约定由其对客户账户内60万资金进行证券买卖操作,委托期限为12个月(2015年3月17日至2016年3月17日)。合同期内,账户如产生超过20%盈利,其享有盈利部分的20%,若盈利不超过20%则盈利全部为客户所有;如亏损超过20%,客户有权终止该协议或让其免费为其服务直到盈利为止。后因账户亏损较严重,双方提前终止协议。从业人员A已向当地证监局书面承认上述违规事实。A某擅自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并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其行为已经构成代客理财行为,违反《证券法》《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及《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证监局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自律监察案件办理规则》和《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对证券从业人员A采取了纪律处分措施。而投资者B某因为盲目相信从业人员A某的承诺,最终自身财产遭到了侵害。

证券从业人员代客理财是指证券公司员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擅自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的行为。

《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第二十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在《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所服务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禁止的行为;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参照该规范执行。

《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一条规定,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规定。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投资者一定要明确区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与从业人员违规代客理财行为。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依照《证券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从事接受客户的委托、使用客户资产进行投资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所产生的收益由客户享有,损失由客户承担,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约定收取管理费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管理期限及管理费用等事项。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属于公司行为,以证券公司为主体与投资者书面签署相关资产管理合同。而从业人员代客理财属于从业人员个人行为,一般是从业人员与投资者私下签署相关合同或口头约定相关内容。目前证券公司严禁从业人员从事违规代客理财活动,采取了一系列严密防范措施,并在对投资者进行电话回访过程中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揭示。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仍然私下委托从业人员为其理财,则一般认定为从业人员的个人行为,投资者一旦因违规代客理财产生亏损,投资者只能向从业人员主张权利。

投资者不能盲目相信从业人员违法承诺,应保持理性投资理念,努力提高自身专业知识与经验。投资者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了解证券市场各类业务规则、产品,分析市场信息、进行独立判断,不断积累投资经验,才能有效地防范风险、获取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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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花言巧语不可一概而信 理性分析方能去伪存真 http://www.credenceonline.com/?p=2817 http://www.credenceonline.com/?p=2817#respond Fri, 25 Aug 2017 06:31:57 +0000 http://www.credenceonline.com/?p=2817 (文章来源:深交所)

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要守规矩、讲诚信,保证其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其应尽的基本义务。如果编造虚假信息,披露不存在的事,让投资者上了当,必定要受到严惩。

2013年,A公司股票连续三天大幅上涨,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于是进行停牌核查。停牌后,公司披露确有筹划重大事项,但由于该项目处于论证咨询阶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且预计难以保密,公司股票要继续停牌。一周后,公司股票申请复牌了,复牌同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与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若干议案,其中一项议案是同意A公司与另外两方签署增资扩股框架协议。非公开发行可行性报告显示,公司与某两方签订了增资框架协议,协议主体、签订时间、增资金额等都说的有模有样。此消息一出,股价应声而涨,投资者觉得公司要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体现战略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多好的事啊,果断买入。

谁知这份增资框架协议随后被证监会查出,根本就是子虚乌有的事情。A公司与某两方根本就没签过增资扩股框架协议,这份利好协议是上市公司凭空捏造出来的。消息证明是假的了,可投资者买入的股票是真的,还在高位套着呢。A公司因为披露虚假信息,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讲诚信是立人之本,同样也是公司安身立命之道。对于虚构利好消息的大忽悠,投资者千万不能为其买单。面对上市公司披露的利好消息,投资者一定要擦亮眼睛,理性分析,结合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模式、业务开展、行业竞争等因素,仔细琢磨一下公司到底是不是在做实事,业绩是否有支撑,投资价值是否真实存在。经过理性分析,方能去伪存真,在价值投资的道路上愈走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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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辖区组建“投教联盟”,助力“蓝天行动2017” http://www.credenceonline.com/?p=2805 http://www.credenceonline.com/?p=2805#respond Fri, 07 Jul 2017 05:55:37 +0000 http://www.credenceonline.com/?p=2805 (文章来源:深圳证监局)

为加强投资者保护教育,深化深圳辖区投资者保护“蓝天行动”工作,深圳证监局联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指导深圳市证券业协会牵头建立 “深圳辖区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联盟”(以下简称“投教联盟”)。2017年6月27日,20家辖区证券公司以及部分证券分公司、营业部代表共计80余人出席了投教联盟启动仪式,同时出席会议的有深圳上市公司协会、基金业公会、期货业协会、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万科国家级投教基地等机构,5家平面媒体与3家电视媒体对活动进行了现场报道。

启动仪式首先由深圳证监局副巡视员王波同志致辞,他在致辞中指出境内外实践均证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成熟度的试金石,同时介绍了2016年深圳证监局在中国证监会投保局指导下启动投资者保护“蓝天行动”取得的成果,并指出“蓝天行动2017”将继续以“一体两翼”为指导思路,以全面推进辖区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落实适当性管理为“主轴”,以加强投资者教育宣传和加大执法打击力度为“两翼”,进一步做好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让投资者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他指出,各经营机构在投教联盟的统一目标指导下,协同行动,能有效增强投资者教育全面性、系统性,增强公信力,并要求各机构在处理经营效益最大化和履行投资者教育社会责任的问题上要想的深远。

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教育中心总监徐良平同志也对投教联盟启动工作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分析了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依然保持着以个人投资者为主的投资者交易结构的特点,指出建立投教联盟十分必要,同时介绍了深圳交易所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进展,并对投教联盟建设提出希望。随后,深圳市证券业协会秘书长鄢维民同志宣读了投教联盟倡议宣言,20家证券公司代表以及12家证券分公司、营业部代表共同上台签署倡议书,投教联盟宣告成立。

会议还邀请了国信证券、中投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深圳分公司分别就响应倡议及积极参与“蓝天行动”成果作了交流发言;并举办了深圳市投资者教育基地授牌仪式,授予“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投资者教育基地”“平安证券互联网投资者教育基地”为首批深圳市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

近年来,深圳辖区各证券经营机构高度重视投资者保护工作,投教联盟的组建则是深圳辖区着手建立常态化投资者教育和权益保护机制的探索、尝试之作。通过实行证券公司每季轮值、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的投教宣传运作模式,并大力推动成员之间的共享交流,实现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协调行动,形成常态化投教工作机制,让投资者体会到切切实实的参与感和获得感。

投教联盟作为深圳证监局持续开展投资者保护“蓝天行动”的重要载体,秉承了“蓝天行动”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核心思想。未来,投教联盟将继续配合“蓝天行动”,协助经营机构切实落实《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根据证监会统一部署开展“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专题活动,务实、高效、持续、深入地开展一系列投资者教育宣传工作,共同守护深圳资本市场的一片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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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专项活动第二阶段正式启动 http://www.credenceonline.com/?p=2807 http://www.credenceonline.com/?p=2807#respond Fri, 16 Jun 2017 06:04:15 +0000 http://www.credenceonline.com/?p=2807 (文章来源: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帮助投资者了解证券期货法规知识,提升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于5月5日启动“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专项活动,聚焦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违规信息披露、市场主体违规经营等投资者权益遭受侵害的多发领域,以案例为载体进行分析解读,生动形象地阐明规则红线、风险底线,旨在有针对性地普及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知识,明晰相关法规底线要求,帮助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认清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表现,澄清投资者在认识上可能存在的误区,提高识别和防范风险能力,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以“远离内幕交易”为主题,发布了四种典型内幕交易案例,证券期货系统单位也积极参与开展广泛宣传,分别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近亲属、同学朋友等从事内幕交易、窃取内幕信息以及泄露内幕信息等多个角度向投资者提示内幕交易的行为特征、规则底线及责任后果。新闻媒体反响热烈,文章在网站和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广泛转发,媒体记者、专家学者以及业内人士纷纷进行解读,传播影响效果显著。据统计,有46家媒体累计刊发64篇新闻和评论,百度搜索相关结果百万余条。

近日,我会将启动第二阶段以“警惕市场操纵”为主题的活动,相关案例分为四种类型:一是行为人通过拉涨停短线操纵证券价格,二是行为人在尾市阶段操纵证券收盘价格,三是行为人操纵期货市场合约价格,四是证券从业人员抢帽子交易操纵市场。通过这些案例告诉广大投资者,市场操纵行为扭曲证券期货市场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严重扰乱正常市场交易秩序,误导欺骗广大投资者,是我国法律严令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人通过任何手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都要被追究法律责任。市场操纵具有较强的欺诈性和迷惑性,希望广大投资者保持警惕,面对价格大幅波动的投资产品要理性分析判断,不要盲目追涨杀跌、跟风炒作,防止遭受市场操纵的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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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启动投资者保护“蓝天行动”专项工作 http://www.credenceonline.com/?p=2603 http://www.credenceonline.com/?p=2603#respond Wed, 11 May 2016 05:50:17 +0000 http://www.credenceonline.com/?p=2603 (文章来源:深圳证监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形成“投资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股票市场”重要讲话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2016 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近期深圳证监局向辖区发出通知,全面启动投资者保护“蓝天行动”专项工作。 “蓝天行动”以推动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使投资者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为目标,以经营机构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为重点,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投资者教育,引导投资者树立理性投资理念,提高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打击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空间,使辖区资本市场的天更蓝。 在“蓝天行动”中,深圳证监局以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行动、自律组织实施自律行动、各市场主体配合的多管齐下工作思路,全面推进投资者保护工作。主要开展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是督促经营机构梳理适当性管理、客户分类和风险评估相关制度,查漏补缺,强化内部培训等,落实“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加强适当性管理;二是督促完善投资者服务、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和代销产品公示以及配合风险揭示录音录像“双录”试点工作安排等,要求上市公司深化信息披露、鼓励其开展投资者保护工作自我评价、在定期报告发布时专项披露投资者保护工作报告;要求经营机构加强代销产品的风险提示;三是继续发挥“四位一体”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督促经营机构进一步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严格落实首要责任相关要求,对未和解纠纷通过调解“直通车”机制转调解中心办理,及时分析总结投诉及处理情况提高投诉办理水平等;四是通过与经营机构联合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加大执法工作宣传力度等,持续推进“理性投资”投资者教育活动;五是加强宣传、改进投资者接待服务等配套工作。 深圳证监局在通知中还要求辖区各上市公司、经营机构及自律组织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大局、资本市场各参与方共存共荣的高度认识投资者保护问题,在开展各项业务时贯彻投资者保护理念,融入投资者保护各项要求,积极参与到“蓝天行动”中来,以切实实现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 http://www.credenceonline.com/?feed=rss2&p=2603 0